(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占莉与张团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莉,张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占莉(曾用名占丽)。被执行人张团结。本院在执行占莉(曾用名占丽)与张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8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团结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金 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