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立民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兴峰、丁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兴峰,丁荣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紫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荣海上诉人沈阳七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兴峰、丁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至本院。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自愿签订建北花园项目认购书,其中第九条约定:本认购书签订后,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有效,现产生纠纷,原审裁定建昌县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