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陆一×与陆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陆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02号原告陆一×。法定代理人王××(原告之母),无职业。被告陆二×,无职业。原告陆一×诉被告陆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一×的法定代理人王××、被告陆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父亲,2015年3月24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1份;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确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被告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费一直是被告母亲给,但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要求看两次孩子,由于被告一直没看到孩子,所以不给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让被告看孩子,被告就不同意给抚养费。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道倚虹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之父。原告之母王××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10日生育原告。2015年3月24日原告之母王××与被告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大学毕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被告之女且尚未成年,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应在原告未随其生活期间给付原告抚养费。根据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自2015年8月起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均非其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二×给付原告陆一×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元。如果被告陆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