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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君枝、王XX、王X甲、王怀与被告祝建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枝,王XX,王X甲,王怀,祝建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杨君枝。原告王XX。法定代理人杨君枝。系王XX母亲。原告王X甲,。法定代理人杨君枝。系王X甲母亲。原告王怀。被告祝建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枝、王XX、王X甲、王怀与被告祝建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杨君枝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