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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14号原告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杨,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卢箴治。委托代理人杨��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广安市超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之后提交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之后提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回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