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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方园与江愿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园,江愿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杨方园,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愿修,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园诉被告江愿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园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愿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方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方园承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喻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