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方园与江愿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园,江愿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332号原告杨方园,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愿修,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园诉被告江愿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园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愿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方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方园承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喻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