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海珍与徐华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珍,徐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55-1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珍,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徐华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01)潜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华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