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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居民,陕西省宝鸡市人。被执行人唐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江苏省泰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小平给付案款176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因另一起案件正在民事诉讼阶段,申请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峰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