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迟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某某诉称,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经商,回家后与原告经常吵架,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双城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证据二、双城区周家镇东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外打工常年不在家,已经不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证据三、证人范某某、李某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常年外出打工,回来便与原告迟某某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迟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与证据二可以相互印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经商,回家后与原告经常吵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被告张某某常年外出经商,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朝晖审判员 陈金宝审判员 周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蓬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