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5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苗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5233号罪犯苗启,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滨塘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苗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苗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苗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