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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合炬与被告林圣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炬,林圣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林合炬,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圣湧,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合炬与被告林圣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原告林合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合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为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赖育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