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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党文敏与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文敏,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327号原告党文敏。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00号欧乐商厦七层7F-708。经营者刘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文敏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双鸿胜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注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文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