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德政与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政,陈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德政。委托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占波,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志刚。委托代理人张攀虎,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德政因与被申请人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德政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申请人共向陈志刚借款175万元,应当偿还175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实际申请人自借款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汇款偿还陈志刚的借款,有转账记录、取款证明证实,因此实际应还的数额并非原审认定的数额。因原审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申请人未能到庭并提交证据,该证据应属于新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陈志刚仅提供申请人书写的8张借条但未核实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借款实际履行的证据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明显不充分。三、原审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文书,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再审。陈志刚提交意见称:一、张德政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与事实不符,转账来往不是该次还款的偿还记录。二、张德政应诉后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对一审情况明知,为逃避义务拖延时间而避而不见,法院不得已公告送达。三、张德政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立案,应驳回张德政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德政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证明的复印件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其提出该复印件为新证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审对张德政适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张德政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有关诉讼权利。因此,张德政提出再审申请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德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宏平审判员 姚发敏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曹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