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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群与苏斌、林季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群,苏斌,林季仙,苏春苗,陈荷叶,周巧玲,林红专,高如聪,高存锁,王琴香,饶道云,张贻寸,陈民跳,陈民树,高如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719号原告:XX群。委托代理人:XX胜,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斌。被告:林季仙。委托代理人:林良富,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春苗。第三人:陈荷叶。第三人:周巧玲,曾用名:周玲玲。上列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囊,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红专。第三人:高如聪,曾用名:高翔。第三人:高存锁。第三人:王琴香。第三人:饶道云。第三人:张贻寸。第三人:陈民跳。第三人:陈民树。第三人:高如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群与被告苏斌、林季仙、苏春苗、第三人陈荷叶、周巧玲、林红专、高如聪、高存锁、王琴香、饶道云、张贻寸、陈民跳、陈民树、高如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XX群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方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