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史大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大洋,王志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史大洋,农民。被执行人王志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大洋与执行人王志进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史大洋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栖执字第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牟晓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