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端才与中铁二十二集团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县张氏工程机械经营部、张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端才,中铁二十二集团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县张氏工程机械经营部,张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1886号原告杨端才。委托代理人周波,眉山市彭山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二集团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项目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火车站养正苑内。法定代表人杜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庒天宇,该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徐杰,该公司成峨计划合同部部长。被告彭山县张氏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隆盛街7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委托代理人谢庭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原告杨端才与被告中铁二十二集团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县张氏工程机械经营部、张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端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