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德水与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水,王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于德水,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被告王立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水与被告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于德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