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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田运双与张相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运双,张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542号申请执行人:田运双,汉族。被执行人:张相春,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5)第319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542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仲裁字(2015)第31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振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