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桂市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桂市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桂仲案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润民审 判 员  王 锋助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贲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