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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温元发与被执行人石霞民间借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元发,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温元发,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后炭市街西城墙巷。被执行人石霞,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元发与被执行人石霞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2013)土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霞应付申请执行人温元发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3年9月1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元发借款本金70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执行费2500元。以上案款及费用被执行人石霞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石霞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温元发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法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丁心宽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