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钮连庆与赵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连庆,赵继峰,郑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02-1号原告钮连庆。委托代理人杨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继峰。第三人郑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钮连庆与被告赵继峰、第三人郑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连庆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钮连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