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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钮连庆与赵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连庆,赵继峰,郑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02-1号原告钮连庆。委托代理人杨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继峰。第三人郑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钮连庆与被告赵继峰、第三人郑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连庆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钮连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