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卢助军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马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助军,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马林,焦泽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卢助军,农民。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亢华楠。被告马林,农民。被告焦泽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助军与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马林、焦泽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助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卢助军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贾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