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恒山与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山,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620号原告赵恒山,男,193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齐凯欣,河北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晓涛,女,汉族,1970年9月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恒山与被告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恒山于2015年11月26以原告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康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赵恒山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会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