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知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美维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美维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48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绍海波、况静,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美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善美维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海波、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瑾审 判 员 舒珊珉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