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兵、王卫钦、朱兴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兵,王卫钦,朱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6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兵,男。被执行人王卫钦,男。被执行人朱兴会,女。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兵、王卫钦、朱兴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6.55元、被执行人朱兴会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52.98元,同时将被执行人陕西天航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赵兵、王卫钦、朱兴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6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五洋审判员 沈 立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耿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