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王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某
案由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捕前住杭锦后旗。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3月7日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捕前住杭锦后旗。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2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王某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耀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在杭锦后旗农电局农网升级改造施工过程中,王某某指挥吕某驾驶挖掘机在陕坝镇满天红村三社进行地面开槽作业时,将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移动分公司合作建设的通信光缆干线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段挖断,造成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自治区干线网信号阻断时常1小时零7分、市级干线网信号阻断时长2小时零1分,乌拉特后旗15018户有线电视用户业务中断,乌拉特后旗所属公安网、教育网、消防网、监测网、机要网等专网业务、电信、移动业务全部中断,经济损失四十三万三千元;造成电信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光信号传输电路阻断时长137分钟,经济损失49714.56元;造成铁通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2.5G传输通道阻断时长1小时40分,乌拉特后旗所有宽窄带用户阻断电话700余户,互联网用户阻断700余户,经济损失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元;致使移动通信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中继段光缆传输中断。当日18时30分许,经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抢修,传输数据陆续恢复。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王某某赔偿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杭锦后旗农电局农网升级改造施工过程时雇佣被告人吕某。2014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某指挥吕某驾驶挖掘机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满天红村三社进行地面开槽作业时,看见施工地附近立有“下有光缆”的警示牌,还继续施工将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移动分公司合作建设的通信光缆干线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段挖断,造成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自治区干线网信号阻断时常1小时零7分、市级干线网信号阻断时长2小时零1分,乌拉特后旗15018户有线电视用户业务中断,乌拉特后旗所属公安网、教育网、消防网、监测网、机要网等专网业务、电信、移动业务全部中断,经济损失四十三万三千元;造成电信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光信号传输电路阻断时长137分钟,经济损失四万九千七百一十四元五角六分;造成铁通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2.5G传输通道阻断时长1小时40分,乌拉特后旗所有宽窄带用户阻断电话700余户,互联网用户阻断700余户,经济损失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八元;致使移动通信公司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中继段光缆传输中断。当日18时30分许,经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抢修,传输数据陆续恢复。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王某某赔偿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李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杭后分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广电网络公司在陕坝镇满天红三社的通信光缆被杭锦后旗农电局农网改造工程中被小挖掘机挖断了,被挖断的光缆是20芯的,通信中断一个多小时,损失价值二十多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8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吕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案立案侦查。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报案后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员随即将王某某、吕某二人传唤至杭锦后旗公安局进行讯问。4、内蒙古广播电视环网工程支线工程竣工技术文件证实,被损坏的光缆,其中内蒙古广电6芯、内蒙古电信6芯、内蒙古铁通4芯、内蒙古移动4芯。5、关于杭锦后旗至乌拉特后旗光电光缆阻断抢修竣工报告证实,2014年5月18日16时23分,自治区光缆、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中继段光缆传输中断,此次阻断造成乌拉特后旗15018户有线电视用户业务中断,乌拉特后旗所属公安网、教育网、消防网、监测网、机要网等专网业务、电信、移动业务全部中断。截止到2014年5月18日18时30分,此次光缆抢修工程全部竣工,所有运营商业务全部恢复传输。6、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杭后分公司情况说明、铁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网运部出具的传输光缆阻断事故的损失情况证明证实,光缆被挖断后的损失。7、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说明证实,杭锦后旗至乌后旗中继段光缆阻断未对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造成业务阻断以及经济损失。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对挖断电缆线地点进行辨认。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我从杭锦后旗农电局承包了杭锦后旗农电局的农网改造工程,我承包的是杭锦后旗陕坝镇满天红三社的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014年5月18日,我们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满天红三社进行施工,我们在村子的渠碑上准备立杆,我看到广电网络公司在渠碑上立着一个警示牌,我对满天红三社的社员说,光缆在哪儿,当时站着很多社员说,光缆不在我挖的地方,我还离得远了,我就让挖机司机顺着渠的西面挖,结果挖了两铲子我就看见地下埋的光缆被挖机挖断了。我看到光缆被挖断之后就给广电网络公司打电话了。我已经给广电网络公司赔付了8万元的损失。11、被告人吕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16点左右,因为王某某把陕坝镇满天红村三社的农电局农网工程承包了,雇佣我开挖机挖栽电杆的坑,今天下午我正挖的时候,我们工头(王某某)问周边的的村民光缆线在哪了,村民说在桩子下面,离你站的那个地方还有点距离了,王某某就让我站在他站的那个地方挖了,我就听王某某开始挖,刚挖两铲我就看见把光缆线挖断了。我当时看见警示牌了,上面写的地下有光缆,警示牌离我挖的地方有一米多远。12、赔偿协议、赔款票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吕某一次性支付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八万元作为光缆阻断造成的各种损失补赔,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吕某的经济赔偿责任。13、讯问光盘被告人王某某、吕某第二次讯问视频证实,侦查机关讯问的合法性,被告人王某某、吕某供述的真实性。14、调查笔录证实,被害单位对二被告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某因过于自信而在施工过程中将地下光缆挖断,致使广播电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郝睿鸿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夏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