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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映斌诉周阳、龚述林、赵明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斌,周阳,龚述林,赵明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李映斌。被告周阳。被告龚述林。第三人赵明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斌诉被告周阳、龚述林、第三人赵明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斌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阳、龚述林、第三人赵明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映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映斌撤回对被告周阳、龚述林、第三人赵明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映斌承担。代理��判员李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