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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钱亮、孙海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钱亮,孙海锋,钱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3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园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周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夷平、陈越桑(实习),浙江诚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亮。被告:孙海锋。被告:钱丽丽。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钱亮、孙海锋、钱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静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