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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8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麻辉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辉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335号罪犯麻辉亮,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台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辉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麻辉亮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浙台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麻辉亮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麻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麻辉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辉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辉亮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