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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蕴堂,曾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89-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清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振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蕴堂。被执行人黄蕴堂,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瑛,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装载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劲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蕴堂、曾瑛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曾瑛的银行存款82474.6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蕴堂所有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3幢702室房产一套,双方当事人正自行协商处置该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