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尹纯君与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纯君,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佳行初字第6号原告尹纯君,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志,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庆民,县长。委托代理人麻世先,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桦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林宽海,市长。委托代理人徐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锡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主任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纯君诉被告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南县政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佳木斯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尹纯君于2015年12月3日以其与桦南县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实质解决了行政争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基于双方达成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桦南县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桦政征补(2015)18号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佳木斯市政府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佳政复决(2015)50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尹纯君承担。审判长 王庆建审判员 石广玉审判员 桑立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鲁晓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