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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国某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达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某某诉称,被告丈夫包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2014年7月26日、2014年9月5日、2015年6月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000元、10000元、13000元,并用自有一辆号牌为蒙GJ26**号“雪佛兰”牌轿车作担保。2015年10月9日被告丈夫突发疾病去世,所欠原告款项未能偿还,故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给付,欠不欠我不知道,欠据上我也没有签字,现在借款人包某某去世,我不知道借款的事实。本案无争议的事实:被告王某某与包某某已结婚十多年了。2015年10月9日,包某某因病去世。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丈夫包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否偿还该款?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借据四枚。欲证明包文兴向我借款65000元。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包某某向原告借款65000元,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王某某丈夫包某某向原告国某某借款22000元,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并用自有的一辆号牌为蒙GJ12**号“雪佛兰”牌轿车作担保。后又于2014年7月26日、2014年9月5日、2015年6月16日分别向原告国某某借款20000元、10000元、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凭据。以上款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王某某与包某某已结婚十多年。2015年10月9日,包某某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王某某丈夫包某某向原告国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某某向原告借款时,被告与包某某系夫妻,该借款属于夫妻之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国某某借款6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保全费670元,计138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