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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惠州某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纸)拟稿单位拟稿人执行局第三团队朱文君拟稿时间2015年12月04日执行长意见局领导意见校对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惠州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76万元(人民币,下同)、利息395097.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现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公园大地花园、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新亚洲花园、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厂房,另我院已将参与分配函分别发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郑雅琴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