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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惠安县螺城都都美容养生会所工资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芳,惠安县螺城都都美容养生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芳,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县螺城都都美容养生会所,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柯向英(惠安县螺城都都美容养生会所经营者),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黄小芳与被执行人惠安县螺城都都美容养生会所工资报酬争议案,福建省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泉惠劳仲案(2015)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系其经营者柯向英向工商部门登记所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柯向英丈夫柯文智名下的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查封其中店面一间(尚待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惠劳仲案(2015)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