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梅平与汤传洪、吴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平,汤传洪,吴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徐梅平,居民。被告汤传洪,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被告吴会华,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原告徐梅平与被告汤传洪,吴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梅平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5日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23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合计50000元,均系被告汤传洪立下借据。被告从借款后分文未还,原告多次追要,但无结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同时承担自起诉之日到偿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徐梅平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到,且原告徐梅平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居住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梅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徐梅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