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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许盛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盛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0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盛慰,曾用名许盛慧,男,1980年3月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盛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盛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盛慰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西街五巷8号楼下,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贩卖0.38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1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上址303房许的租住处内缴获其海洛因20.75克。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毒品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盛慰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许盛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盛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因被人引诱吸毒,后以贩养吸,害人害己,现已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许盛慰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西街五巷8号楼下,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贩卖0.38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1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上址303房许的租住处内缴获其海洛因20.7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许盛慰的供述,证人李某1、叶某、夏某、黄某、李某2、韦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通话记录,化验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盛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盛慰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盛慰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盛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1.13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电子称1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人民陪审员  周翠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