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费冶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左玉江与贺乐石村委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玉江,费县南张庄乡贺乐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费冶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左玉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贺乐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其争,主任。申请执行人左玉江与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贺乐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21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费民督字第217号支付令,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贺乐石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3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贺乐石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左玉江依据本院作出的(2002)费民督字第217号支付令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左玉江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2)费民督字第21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姬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