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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文彬与被执行人水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彬,水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彬,男,蒙古族,34岁,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水源,男,25岁,蒙古族,职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白文彬与被执行人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水源在通辽市歌舞团工资**元。从2015年12月起直至扣足**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