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应军、马欣、宋立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应军,马欣,宋立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雷应军。被执行人马欣。被执行人宋立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应军、马欣、宋立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庆丰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