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青东、周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东,周文军,杨大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周青东。申请执行人:周文军。申请执行人:杨大彦。本院在执行周青东与周文军、杨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文军、杨大彦应支付借款33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军、杨大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