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青东、周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东,周文军,杨大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周青东。申请执行人:周文军。申请执行人:杨大彦。本院在执行周青东与周文军、杨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文军、杨大彦应支付借款33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文军、杨大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