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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230号被告人赵慧珍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慧珍,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2014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传唤,因本案于同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取保���审,2015年11月26日因其在哺乳期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慧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慧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及12月22日晚,被告人赵慧珍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在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会下伙排村其出租屋内贩卖给吸毒人员甘永景二次共45.8克,收取毒资2260元,22日晚被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慧珍住处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共计19包、电子称1把、毒资60元。经鉴定,其中18包疑似毒品净重31.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包疑��毒品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慧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指认照片、通话记录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悔过书等书证,证人甘某景、杨某怀、刘某仿、江某辉的证言,被告人赵慧珍的供述与辩解,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5)15号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慧珍违法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慧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曹纾妃第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