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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素真请执行王德勋、王德坤、王涛赡养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真,王德勋,王德坤,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真,女,193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德勋,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德坤,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张素真请执行王德勋、王德坤、王涛赡养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7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时中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陆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