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田勇与俞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俞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田勇。被告俞建方。原告田勇诉被告俞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可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田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建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被告借款14000元,并约定该款于2015年10月底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俞建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田勇借款14000元。如俞建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俞建方负担,该款田勇已预交,由俞建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