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与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裴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少芬、林俐,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秦溪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纯,董事长。原告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松下焊机等设备、配件,2013年10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8985.00元。对账以后,被告又于2013年12月17日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5105元,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538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然而被告却百般推托,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3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被告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销售出库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松下C02焊机、切割机等设备、配件。2.《核帐证明书》,证明:2013年1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8985元。3.《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133××××0002),证明经原、被告对账以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5105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书证,且与原件核对无异,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松下C02焊机,被告已支付了相应的部分货款。2013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核账证明书》,载明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58985元,如有异议,请被告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以便核对后予以确认。否则,将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被告在《核账证明书》下方确认单位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授权代表处签名林忠。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汇款105105元,注明汇款用途为焊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核账证明书》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58985元,但仅向原告支付了105105元货款,余款5388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尾款5388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已臻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益联工业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880元及违约金(以5388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4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亮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华占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