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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阿竹与王子元姓名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竹,王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李阿竹,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子元,男,汉族。关于李阿竹与王子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隆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鉴定费16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因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子元的银行存款710元,履行了义务,交纳了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隆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