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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贺与赵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李贺被执行人:赵彬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赵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78,410.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