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娟与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375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杨春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思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城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万邦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