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59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五星村委会湾李庄89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04137207。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五星村委会王寨120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0826719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