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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西与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刘西,男,生于1970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光,仁寿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仁寿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与被告仁寿民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西负担。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