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玲与杨敏、李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敏,李云美,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上诉人杨敏、李云美与被上诉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0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杨敏、李云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敏、李云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敏、李云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敏、李云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5元,减半收取5107.5元,由上诉人杨敏、李云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欢 来自